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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經甲方攜回審閱0日。
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甲方說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搬家貨運契約託運人 (以下簡稱甲方),搬運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經乙方事先出示汽車運輸業
營業執照,並到場估價,填妥搬運作業估價單(如附件),
雙方同意根據估價單內容,使用合法營業貨車,訂立搬家
貨運契約條款列明如下:
第一條
搬運時間:中華民國0年0月0日0時到達起運地點搬
運,預定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0時完成搬運。
第二條
搬運地址:起運地址:
迄運地址:
乙方需依甲方之指示將承運貨品搬運至指定位置。
第三條
搬運費:
□採包價方式收費,總金額新台幣0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每車次新台幣0元,預估車次0次
,視實際運送車次數計算費用,但總金額不得超過新
台幣0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者,乙方應按車輛之容積,以符合法令
規定之滿載方式為之。
第四條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藉故加價
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
有電梯之房屋,如電梯非因乙方之過失無法正常使用時
,除前條所約定之搬運費外,均依附件搬運作業估價單
約定方式另行收費。
第五條
搬運費繳付方式:簽約時預付定金新台幣0元。餘款新
台幣0元,於搬遷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乙方應
簽發收據給甲方。
第六條
使用車輛及電梯運送貨物,應符合相關法令,如有違規
,由乙方負責。
電梯之正常使用應由甲方事先確認。
第七條
乙方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
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
物之性質,或因甲方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
此限。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乙方;如搬
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
,將其情事告知乙方。
前項所定期限均扣除例假日。
第八條
甲方提交乙方運送物品,若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
貴重金屬、美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除甲方於
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乙方對於其毀損或滅失
,不負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應無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第九條
乙方因搬運對第三人所發生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交付乙方搬運之物品,經甲方要求辦理保險時,其
費用由甲方負擔之。
搬運期間,乙方人員餐飲差旅費、過橋費、通行費、油
費等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如需變更搬運時間者,應於約定搬運日期前0日通
知乙方,否則甲方應另行支付乙方新台幣0元之遲延費
。但不得超過原估價總金額二十分之一。
甲方因故解約者,乙方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十分
之一之賠償金。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將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送至甲方指
定位置,乙方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內辦理或完成搬運作業
時,應賠償甲方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十分之一之賠償金
。
第十三條
搬運作業進行中,因刮風、下雨、路況等因素以致未能
完成者,由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
第十四條
搬運作業因乙方之事由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完成者,甲方
得解除契約要求乙方回復原狀,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不超
過原估價總金額五分之一之賠償金;因甲方之事由致未
能完成者,乙方得解除契約,按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並
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扣除按比例收取費用之餘額
五分之一之賠償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
,其所需費用新台幣0元由甲方負擔。但總金額不得超
過原約定之搬運費。
第十五條
附件之搬運作業估價單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00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契約併同搬運作業估價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
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
本契約未定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立契約書人:
託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搬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編號:
中 華 民 國 0 年 0 月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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