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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 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範本
制(訂)定


列印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經甲方攜回審閱0日。
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甲方說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搬家貨運契約託運人    (以下簡稱甲方),搬運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經乙方事先出示汽車運輸業
營業執照,並到場估價,填妥搬運作業估價單(如附件),
雙方同意根據估價單內容,使用合法營業貨車,訂立搬家
貨運契約條款列明如下:
第一條
 搬運時間:中華民國0年0月0日0時到達起運地點搬
 運,預定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0時完成搬運。
第二條
  搬運地址:起運地址:
       迄運地址:
  乙方需依甲方之指示將承運貨品搬運至指定位置。
第三條
 搬運費:
 □採包價方式收費,總金額新台幣0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每車次新台幣0元,預估車次0次
  ,視實際運送車次數計算費用,但總金額不得超過新
  台幣0元。
 採車次方式收費者,乙方應按車輛之容積,以符合法令
 規定之滿載方式為之。
第四條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藉故加價
 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
 有電梯之房屋,如電梯非因乙方之過失無法正常使用時
 ,除前條所約定之搬運費外,均依附件搬運作業估價單
 約定方式另行收費。
第五條
 搬運費繳付方式:簽約時預付定金新台幣0元。餘款新
 台幣0元,於搬遷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乙方應
 簽發收據給甲方。
第六條
 使用車輛及電梯運送貨物,應符合相關法令,如有違規
 ,由乙方負責。
 電梯之正常使用應由甲方事先確認。
第七條
 乙方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
 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
 物之性質,或因甲方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
 此限。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乙方;如搬
 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
 ,將其情事告知乙方。
 前項所定期限均扣除例假日。
第八條
 甲方提交乙方運送物品,若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
 貴重金屬、美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除甲方於
 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乙方對於其毀損或滅失
 ,不負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應無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第九條
 乙方因搬運對第三人所發生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交付乙方搬運之物品,經甲方要求辦理保險時,其
 費用由甲方負擔之。
 搬運期間,乙方人員餐飲差旅費、過橋費、通行費、油
 費等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如需變更搬運時間者,應於約定搬運日期前0日通
 知乙方,否則甲方應另行支付乙方新台幣0元之遲延費
 。但不得超過原估價總金額二十分之一。
 甲方因故解約者,乙方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十分
 之一之賠償金。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將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送至甲方指
 定位置,乙方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內辦理或完成搬運作業
 時,應賠償甲方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十分之一之賠償金
 。
第十三條
 搬運作業進行中,因刮風、下雨、路況等因素以致未能
 完成者,由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
第十四條
 搬運作業因乙方之事由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完成者,甲方
 得解除契約要求乙方回復原狀,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不超
 過原估價總金額五分之一之賠償金;因甲方之事由致未
 能完成者,乙方得解除契約,按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並
 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扣除按比例收取費用之餘額
 五分之一之賠償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
 ,其所需費用新台幣0元由甲方負擔。但總金額不得超
 過原約定之搬運費。
第十五條
 附件之搬運作業估價單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00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契約併同搬運作業估價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
 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
 本契約未定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立契約書人:
           託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搬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編號:
中  華  民  國  0  年  0  月  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