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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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出之鐵路立體化
(含延伸)計畫需求,能整合都市發展及土地開發,以發揮鐵路立體
化效益、合理化鐵路營運機構財務結構,爰訂定本審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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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方政府得自籌經費辦理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可行性研究,或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計畫書向交通部
申請補助。
本計畫範圍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政府協議決定
申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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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方政府向交通部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之經費需求,應於
每年三月底或九月底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報請交通部審核,申請計畫
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本社經資料,包括各車站進出旅客數。
(二)都市發展構想,包括鐵路立體化配合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之構想
與範圍,及其可創造之預期效益。
(三)土地開發構想,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地區可開發範圍之概述
,開發方式及預估開發效益,中央或鐵路營運機構可獲取之效益
概估,以及可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措施。
(四)財源籌措構想,包括可挹注鐵路立體化建設之經費來源,並註明
初步建議中央政府分攤比例,及推動租稅增額財源、專案融資、
成立基金或專戶等構想。
(五)鐵路與其他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構想。
(六)其他相關文件,包括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期程及作業
費用之概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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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之經費,得準用「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且對同一計畫之
補助,原則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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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
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
「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並
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交通安全及運行效率改善評估分析,包括平交道年平均事故數、
平交道車輛延滯時間、通過平交道交通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草案:有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適用「都市
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三)土地開發初步評估分析,包括將車站周邊及鐵路路線兩側一定範
圍內之公私有土地納入土地開發範圍,徵詢鐵路營運機構管有土
地開發構想,並整合站區周邊土地管有機關(構)意見,研提土
地開發策略、推動方式、實施流程與期程、預估可獲取之效益等
內容;其涉及鐵路營運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同意。
(四)財務專章:
1.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本計畫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初
估周邊土地開發淨效益、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增額稅收、增
額容積或其他效益金額,並應將都市計畫變更後無償取得之回
饋效益,一併納入計算;其屬鐵路營運機構開發淨效益,應依
行政院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該機構債務。
2.財源籌措方式,包含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專案
融資書面文件或與銀行團融資意願書及風險評估等相關事項。
(五)鐵路與其他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
(六)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括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措施、成立基
金或專戶、負擔之經費額度、地方議會出具同意本計畫之相關文
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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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為加強計畫溝通,地方政府於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邀集交通部、內政
部及財政部等相關單位組成推動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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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核定後,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為
主辦機關,辦理綜合規劃。
地方政府與鐵路營運機構應分別研提下列事項,並將估算開發效益納
入計畫自償率,交由主辦機關評估考量,併同綜合規劃報告書陳報交
通部:
(一)地方政府
1.本計畫之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有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適用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2.土地開發計畫,包括將車站周邊及鐵路路線兩側一定範圍內之
公私有土地納入土地開發範圍,並配合鐵路營運機構管有土地
開發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之土地管有機關(構)意見,研提
土地開發策略、推動方式、實施流程與期程、計算可獲取之效
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營運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同意
。
3.財務計畫,包括本計畫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計算周邊
土地開發淨效益、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增額稅收、增額容積
或其他效益金額,並應將都市計畫變更後無償取得之回饋效益
,一併納入計算;其屬鐵路營運機構開發淨效益,應依行政院
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該機構債務。基金或專戶之經
費來源、運用方式、專案融資書面文件或與銀行團融資協議書
及風險評估等相關事項。
4.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括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措施、配合
並協助鐵路營運機構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負擔之經費額度、地方議會同意成立本計畫基金或專戶之相關
文件函、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等。
(二)鐵路營運機構
1.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畫書。
2.因鐵路立體化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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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土地開發部分應視需要送請內政部「公
共建設計畫結合土地開發計畫整合平台」協調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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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財務專章及財務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擔依附表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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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交通部將綜合規劃報告書陳報行政院前,應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變更都市計畫案至少應送請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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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核定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
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設計審議,變更都市計畫案應於一定時間內
,完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及內政部核定。
地方政府應成立基金或專戶,依財務計畫撥付一定經費至基金或專
戶,並承諾分年應撥付之經費額度,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交通
部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工程經費執行及起算施工期程,並於綜合
規劃報告書中敘明。如本計畫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其他原因延遲所增
加之經費,應由可歸責單位負擔。
地方政府應以正式文書承諾,如撥付經費未如期如數到位時,中央
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統籌分配稅款或計畫型補助款先
行扣抵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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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交通部為審查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書,應成立「鐵路
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專
責審查作業;其組成依下列規定:
(一)交通部次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為委員
兼副召集人。
(二)其餘委員由交通部派聘有關業務機關之首長或代表、及具交通
、財務、都計、地政或土地開發等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前項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行之
。
交通部得就工程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等事項,指定所屬機關(構)
先行辦理初審。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辦理現勘及會議等所需費用,由交通部及所
屬機關(構)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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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地方政府為應都市發展需求,有必要辦理地下連通跨站站房者,準
用本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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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交通部所屬鐵路機關(構)為辦理因應重大交通緊急需要或外部效
益無法內部化等之鐵路新建或改善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者;或已
奉行政院核定計畫,因配合法規異動或經費基準調整而未涉及其他
實體計畫修正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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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本要點施行前,已辦理但未奉行政院核定之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
報告書,應由地方政府及鐵路營運機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