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2.01.29. 交路字第1020000511號函 解釋 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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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自102年3月1日施行 修正

列印
第二十一條 [函釋]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
      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
      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
  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
  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
  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
  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之一 [函釋]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
  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
  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
  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