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發放之商品禮券,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屬分離課稅所得,應按 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
八、本局受理檢舉及獎勵金核發均由本局各區工程處辦理,經辦部門依失 竊纜線性質分由交控中心及工務段辦理。
九、商品禮券發放作業注意事項,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