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
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者。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七、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者。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
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由管轄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八款由行為地
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講習時數不同者,及第八款之行為地講習,各辦
理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