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機關代表之遴選、管理及考核作業分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遴選作業: 1.公營事業部分:由本部人事處簽陳部長核定(轉)。 2.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部分: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簽陳部長核定 (轉)。但本部職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派兼,由本部人事處辦 理。 (二)管理及考核作業: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督導並提出考核意見送人事 處辦理。
五、派任限制: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年滿六十八歲不得遴選為本部所屬事 業、本部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機關代表,但由地方政府 推派之董事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八、機關代表對於該事業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應在會商或會議前,就相關 資料加註意見,先期陳報本部核示: (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 同經營契約。 (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五)重大轉投資案(投資持股比率達被投資事業百分之十以上者)。 (六)解散或合併。 (七)其他重大事項。 機關代表應就前項核示意見於會商或會議時提出主張,並於會後將會 商或會議結論陳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