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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交通部派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1501396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8點

 
三、機關代表之遴選、管理及考核作業分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遴選作業:
        1.公營事業部分:由本部人事處簽陳部長核定(轉)。
        2.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部分: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簽陳部長核定
          (轉)。但本部職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派兼,由本部人事處辦
          理。
  (二)管理及考核作業: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督導並提出考核意見送人事
        處辦理。
 
五、派任限制: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年滿六十八歲不得遴選為本部所屬事
    業、本部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機關代表,但由地方政府
    推派之董事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八、機關代表對於該事業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應在會商或會議前,就相關
    資料加註意見,先期陳報本部核示:
  (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
        同經營契約。
  (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五)重大轉投資案(投資持股比率達被投資事業百分之十以上者)。
  (六)解散或合併。
  (七)其他重大事項。
    機關代表應就前項核示意見於會商或會議時提出主張,並於會後將會
    商或會議結論陳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