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應合理
收費,其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參觀點及導遊出差費等
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提供符合品質之服務:
(一)行程:
1.行程安排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趲趕行程或影響旅遊品質;如
安排全程搭乘接待車輛之環島行程以八天七夜為原則,少於八
天七夜者,應搭配航空或高速鐵路運輸;行程安排應平均分配
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平均每日並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里。
2.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之活動;亦不
得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藝文活動以外之自費行程或活動。
(二)住宿: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住宿設施,二人一室為原則
。住宿時應注意其建築安全、消防設備及衛生條件。
(三)餐食:早餐應於住宿處所內使用,但有優於該處所提供之風味餐
者不在此限;午、晚餐應安排於有營利事業登記、符合衛生條件
之營業餐廳,其標準餐費不得再有退佣條件。
(四)交通工具:
1.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
覽車者,應有定期檢驗合格、保養紀錄等參考標準。車齡(以
出廠日期為準)須為十年以內,並應保持車廂內清潔衛生。
2.車輛不得超載;駕駛人勞動工時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五)購物點:
1.應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認證標章之旅行購物保
障商店,所安排購物點總數不得超過總行程夜數。但未販售茶
葉、鹿茸、靈芝等高單價產品之農特產類購物商店及依「免稅
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2.不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 ?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
,物品之貨價與品質應相當。
(六)參觀點:應安排須門票之參觀點或遊樂場所。
(七)導遊出差費:為必要費用,不得以購物佣金或旅客小費為支付代
替。
旅行業接待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赴臺灣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觀光團體,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行程,得免適用前項第二款及第
四款有關住宿及交通工具之規定。但仍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或
提供之住宿設施、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