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或列入公路系統之鄉道其廢棄之認
定規定 主旨:奉交議關於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或列入公路系
統之鄉道,其廢棄之認定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
說明:
一、復貴處73.11.13. 臺(73)內字第三八八四八號交議
通知單。
二、按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其為日據時期之保甲路
者,因供公眾通行滿二十年,已有公共地役關係存
在而成為他有公物,除其為公路系統之鄉道,應依
公路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處理外,如確無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所定繼續並表
現情況者,則該管縣、市政府自得就此他有公物關
係,以公告方式為廢止之意思表示消滅之。(內政
部73.12.14. 臺內營字第二七三七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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