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3.12.14. 臺內營字第二七三七一九號(二二四)
[規範基礎] [列印]
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或列入公路系統之鄉道其廢棄之認
定規定
主旨:奉交議關於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或列入公路系 統之鄉道,其廢棄之認定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 說明: 一、復貴處73.11.13. 臺(73)內字第三八八四八號交議 通知單。 二、按都市計畫外之既成道路,其為日據時期之保甲路 者,因供公眾通行滿二十年,已有公共地役關係存 在而成為他有公物,除其為公路系統之鄉道,應依 公路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處理外,如確無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所定繼續並表 現情況者,則該管縣、市政府自得就此他有公物關 係,以公告方式為廢止之意思表示消滅之。(內政 部73.12.14. 臺內營字第二七三七一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