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3.16.警交字第五一五八號函
[規範基礎] [列印]
駕駛四輪農用搬運車停放於路旁遭他車撞及,是否可依無
牌駕駛農用車行駛公路。
一、按農用搬運車未符合「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規定 發給號牌及使用證,查依交通部路政司六十二年六月 二十八日路臺字第三七九三八號函規定係非屬汽車範 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至於符合上述規定之 農用搬運車行駛市區及公路時,按上揭辦法第九條規 定亦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 二、本案經交通部八十三魁三月二日交路(83)字第四六六 五號函釋略以:「本案宜先查明該農用搬運車於停放 前有無『行駛』公路,依常理勢需先經行駛才可能停 放,致其其處罰規定,經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規定,『汽車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及『非屬汽 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臨時通行證 隨車攜帶者』,分別於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定有處 罰明交。」(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3.16.警交字第五 一五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