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4.5.3.交路字第0八五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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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設有劃分汽、機車專用道之同向二車道,違規
行駛機車專用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處罰疑義乙案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所謂「在多 車道」係指向同向具有二線以上之車道。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之「雙車道」、 「四車道」係指一條道路不以行駛方向劃分具有兩線 車道與四線道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係一般 性規定,如在條文內另指明機車者,即在以特別規定 排除對汽車規定之適用,因之設有機車專用道者自不 得行駛汽車。 三、臨時停車於同條例第五十五條訂有專條條文,汽車駕 駛人臨時停車違反該條規定者,自應依該條處罰,殆 無疑義。惟該條文各款並無列舉汽車行車在機車專用 道上臨時停車之禁止規定,故本部74.2.22. 交路 (74)字第0二二六五號函釋應引用處罰條例第六十條 第三款處罰。(交通部74.5.3. 交路字第0八五0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