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4.8.21.交路字第一四八四四(一)號函
[規範基礎] [列印]
規定臺省鄉鎮地區計程車不依規定按錶收費,而無零星爦
客之行為者,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
(已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從輕處罰。
一、查計程車不依規定按錶收費,係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處罰。 二、惟據各方反映及計程車業者陳情認為省轄鄉鎮地區計 程車業之所以不依規定按收費,係因營收不佳無法維 持,有其事實困難,故有建請加成收費之議。另在未 訂辦法實施前,如遽依公路法規定從重課罰,處以罰 鍰新臺弊九千元,失之過重,使原本營收偏低之業者 無力負擔,甚至被迫歇業,導致生計斷絕,因而請求 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從輕處 罰,案經本部審慎衡酌、爰決定在各處加成辦法未實 施前,暫予從輕處罰。(交通部74.8.21.交路字第一 四八四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