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竹苗行字第1015303572號函。
二、查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係有明
確之規定,同條第 1款已明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
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逾期 100公尺範圍內,未設有上
開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方有同條第 2
款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本案貴會所詢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之未劃設行
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得否依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穿越馬路
乙節,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之地點,係不得於該行人穿越設施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為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1款之明文規定
,當不生貴會所詢得否援依適用同條第 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臺灣省竹苗區車料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