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路政司 101.09.03. 路臺監字第1010409216號函
[規範基礎] [列印]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交岔路口同時設有號誌管制及停車再開標之行車秩序 規範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7月10日花檢慶勇 101調偵54字第 10151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行駛、轉彎首係應依燈光號誌或交通人員之指揮,另查依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規定,停車再開標誌係用以告示車 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並設於安全停車 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另按同條第 3項規定,已設有號 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爰本案貴署所詢事涉道路主管機關實務設 置該號誌及標誌之管理考量,宜請徵詢該轄道路主管機關說明,俾 為周延妥適。 正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