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88
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號函
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
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
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
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
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
義課題。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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