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1.10.25. 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
[規範基礎] [列印]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88 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號函 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 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 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 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 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 義課題。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