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之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10月 8日院鎮刑真 101交上訴 173字第1010016807
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
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依同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支線道車應暫
停讓幹線道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
方車先行,合先說明。
三、本案貴法庭所提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而相對有多線道與少線
道區別之交岔路口,係屬適用前揭說明所述「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
多線道先行」之規定情形。
正本:臺灣高等法庭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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