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車長 6.9公尺領有小型車牌照之車輛,與「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規範之停車格長度 6公尺不相符
,致生路邊停車收費疑義,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
型車全長尺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1月 2日北交營字第1013211883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乙節,查我國車輛
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據了解UN/E
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日本等國均無針對小型車訂定全長尺度限
制規定,仍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條對於大型車及
小型車之認定方式。
三、另有關旨揭車輛占用 2格停車格位,衍生路邊停車收費或違規停車
疑義乙節,查「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
車場開放使用前,將停車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周知
,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其立法意旨係基於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具因
地制宜特性,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該類特殊車輛路邊停
車收費及管理之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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