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會函為在未設有岔路標誌,且未劃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
交岔路口之超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2月 4日桃縣行字第1015210760號函。
二、查為更明確道路行車環境,俾利駕駛人依循遵守,立法院於94年12
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並已於95年 7月 1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47條第 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
路段超車時,方有該條規定處罰之適用,至於本案貴會所詢該交岔
路是否有設置條例規定所稱之交岔路口標誌情形,仍請貴會洽該道
路主管機關確認之。
三、另除條例第47條第 1款所明文不得超車之路段條件規定情形外,相
關汽車駕駛人得超車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訂有其他應遵守之規定,亦應併審視之,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