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3點至第5點、第11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一、為促進公路汽車客運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依據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於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設置公路汽車客運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運輸研究所副所
長、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公路局局長及副局長。
(二)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三)餘就有關單位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路局遴聘,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其續
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
四、審議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由公路
局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協
調,由公路局指派高級職員兼任。另置秘書若干人,承辦本會相關工
作,由公路局遴派適當人員兼任。審議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置組
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組長;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部公共運輸及
監理司、運輸研究所、相關地方政府及公路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十一、審議會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公路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