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2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25012299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自112年9月15 日施行
第七條
土木建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質調查、地工、水土保持、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二、土建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三、場站建築、公共藝術、景觀植栽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四、軌道、線形、測量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五、水電、環控、電梯與電扶梯、建築物管理系統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 六、設計服務契約之委託及管理;鐵道系統兩側禁限建之管制。 七、工程沿線排水、管線、聯外道路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八、其他有關土木建築事項。第八條
機電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道系統技術、通用規格與國家標準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二、鐵道產業發展、數位應用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三、系統安全、系統保證、系統整合之規劃、分析、技術研發及審查。 四、變電站、電車線、第三軌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五、號誌工程、通信、自動收費、旅客資訊設備、中央監控相關工程之規 劃及審查。 六、列車與車輛、行李包裹處理設備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七、機廠維修設備、月台門、維修管理系統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八、切換作業之整合、協調及監督管理。 九、其他有關機電技術事項。第十條
營運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道系統履勘作業及開始(停止)營運之審議。 二、鐵道系統行車運轉、行車人員技能體格之監督管理;列車駕駛執照之 核發及管理。 三、鐵道系統旅客(貨物)運送之監督管理。 四、鐵道系統機車車輛檢修、土木建築、軌道、保安與防護、電信、電力 及車站設備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 五、鐵道系統營運、財務、安全管理與事故預防之監督管理及事故調查。 六、鐵道系統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運作策劃、協調、執行、訊息彙整及 發布。 七、鐵道系統附屬事業之監督管理。 八、鐵路機構辦理鐵道文化資產管理及維護之督導。 九、高速鐵路動員準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計畫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鐵道系統營運監理事項。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之管理。 五、本局安全防護事項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第十六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業務資訊化之支援。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第十七條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 二、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處。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