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 、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 稱本處)。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蘇花公路工程之規劃、設計、預算及發包。 二、蘇花公路工程之施工品質控制、年度經費管控、驗收及移交。 三、蘇花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 四、勞工職業安全及衛生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蘇花公路改善工程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第四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