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 分局業務。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工程分局得設科、室、段,如附表。第五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新建計畫擬訂、管理及執行;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訂。 二、公路新建工程之規劃、測量及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 核。 四、公路新建工程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五、公路工程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設計事項。第六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工程採購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新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新建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訂、執行、檢驗及移交。 四、公路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 五、公路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六、公路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之辦理。 七、公路工程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業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工程事項。第七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用地範圍之現勘、審核及評估。 二、公路用地之取得。 三、公路產權之維護及地籍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用地事項。第八條
職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與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與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 三、公路土木工程與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 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及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公務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分局人事事項。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分局政風事項。第十二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三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新建工程之執行。 二、各項公路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 及稽查。 三、公路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第十四條
工程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