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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013861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3314號令會銜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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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   使用容許項目內容   │
  ├───────────────┼───────────┤
  │一、一般及綜合零售業          │一般零售業            │
  │                              │百貨超市業:          │
  │                              │  1.百貨公司業        │
  │                              │  2.超級市場業        │
  │                              │  3.一般百貨業        │
  │                              │其他綜合零售業:      │
  │                              │  便利商店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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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餐飲業                    │飲食業                │
  │                              │  1.飲料店業          │
  │                              │  2.飲酒店業          │
  │                              │  3.餐館業            │
  │                              │  4.其他餐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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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批發業                    │一般批發業            │
  │                              │農產品批發業          │
  ├───────────────┼───────────┤
  │四、一般及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
  │                              │日常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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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融保險業                │金融業                │
  │                              │證券業                │
  │                              │期貨業                │
  │                              │保險業                │
  ├───────────────┼───────────┤
  │六、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觀光旅館業:          │
  │                              │  1.國際觀光旅館      │
  │                              │  2.一般觀光旅館      │
  │                              │旅館業                │
  │                              │旅行業                │
  │                              │觀光遊樂業            │
  ├───────────────┼───────────┤
  │七、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娛樂服務業            │
  │                              │健身服務業            │
  ├───────────────┼───────────┤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        │
  ├───────────────┼───────────┤
  │九、事務所及辦公室            │一般事務所            │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                              │辦公室                │
  ├───────────────┼───────────┤
  │十、住宅(限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多戶住宅              │
  │                              │寄宿住宅              │
  ├───────────────┼───────────┤
  │十一、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      │會議中心              │
  │                              │工商展覽中心          │
  ├───────────────┼───────────┤
  │十二、倉儲物流業              │倉儲業                │
  │                              │物流中心              │
  │                              │理貨包裝業            │
  ├───────────────┼───────────┤
  │十三、購物中心及批發量販業    │購物中心              │
  │                              │批發量販業            │
  ├───────────────┼───────────┤
  │十四、廣告業                  │一般廣告業            │
  │                              │戶外廣告業            │
  │                              │其他廣告業            │
  ├───────────────┼───────────┤
  │十五、運輸服務業              │運輸服務業            │
  │                              │快遞業                │
  │                              │洗車業                │
  ├───────────────┼───────────┤
  │十六、通訊服務業              │電信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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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停車場經營業            │停車場經營業          │
  ├───────────────┼───────────┤
  │十八、加油站及加氣站業        │加油站                │
  │                              │加氣站                │
  ├───────────────┼───────────┤
  │十九、修理服務業              │修理服務業            │
  ├───────────────┼───────────┤
  │二十、文化及教育設施          │學前教育設施          │
  │                              │學術研究機構          │
  │                              │社教設施              │
  │                              │文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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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1.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辦機關視需要協調內
      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據以開發、興建供該交通建設之附
      屬事業使用。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營之附屬事業,依法令
      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2.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各類交通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由主辦機關視該交通建設之性質,於辦理可行性研究與先期規
      劃作業時綜合考量。
    3.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個案之特殊需要,附屬事業使
      用容許項目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精神,經主辦機關會
      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擬具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