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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交通部交秘字第1085005948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10點;增訂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財團法人應訂定各類財產管理規範,以財務結構健全、不影響法人業
    務運作為原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前項各類財產管理規範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管理規範:
        1.不動產之購置、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
        2.不動產之購置包含提出不動產購置計畫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評估報告書。
  (二)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規範:
        1.投資前應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
        2.有價證券之購買,其種類及程序,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交通業務全國性
          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如委託外界代
          為投資者,限於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加附委託合約書
          ,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三)轉投資成立相關事業管理規範:
        1.轉投資成立相關事業之關聯性及必要性。
        2.投資評估之合理性及效益。
        3.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與財務、業務及會計等相關監督管
          理制度。
    財團法人應即時更新財產清冊,本部並得視業務需要請財團法人提供
    之。
十、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
    職務,其兼職費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
    理。
十一、財團法人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應衡酌
      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
      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本部核准;變更時
      ,亦同。其薪資基準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經理人以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為限。
    (二)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以不超過中央部
          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專業研究領域,難以羅致之人才
          ,必要時得衡酌各該職務所需資格條件、人力市場薪資及供需
          情形等因素訂定,不受前兩款規定限制。
      財團法人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
      當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於各財團法
      人之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
      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本部核定。
      財團法人現行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規定與本要點規定不合者,應
      配合會計年度或新勞動契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