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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橋梁基本資料開放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08300075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交通部所屬機關橋梁基本資料開放 申請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為便利各界
    共享及公平運用本部所屬機關機構之橋梁基本資料,以促進學術研究
    與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範圍為本部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橋管機關)權管橋梁
    之基本資料。
三、國內之公私立機關(構)、各級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法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於符合公共利益前提下,得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具函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向橋管機關提出申請,橋管機關
    針對各橋梁資料申請欄位得審酌申請案件內容再予適度開放,並應於
    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之
    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五、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一)開放之橋梁基本資料智慧財產權歸屬橋管機關,申請人對外提
          供所申請之資料時,應徵得橋管機關同意。
    (二)申請人申請橋梁基本資料,橋管機關不收取費用。但申請人須
          本互惠原則,將應用成果回饋橋管機關參考。
    (三)橋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僅供參考,申請人如因利用該資料而遭受
          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引致第三人受到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或
          發生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引致使用者遭受損害或損失
          者,橋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使用者及第三人不負任何賠償或補
          償之責。
六、申請人違反第五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其依本要點取得之使用權利
    立即終止,申請人不得向橋管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七、橋梁基本資料(申請書未列部分)、檢測及維修資料,由橋管機關考
    量開放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