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發字第1 1010078930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00452040號函、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000349 881號函)
第十一條
本基金設監察人二至三人,自下列人員產生,並由金管會聘免之: 一、金管會一人。 二、交通部一人。 三、金管會指定之專家學者一人。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並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其 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審查年度決算,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