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 外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第三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 、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