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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 113年3月22日交通部交科字第113500228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至 第7點,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五、會員服務方案依收費由低至高,區分級別如下:
    (一)基礎會員:每月免收取費用,取得虛擬點數三點。
    (二)銅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取得虛擬點數二百點
          。
    (三)銀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取得虛擬點數一千點
          。
    (四)金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千元,取得虛擬點數五千點
          。
    (五)白金級會員:每月收取費用新臺幣一萬元,取得虛擬點數一萬
          點。
    (六)專案會員:因有大量介接或特殊需求致每月虛擬點數需求超出
          二萬點者,得申請成為專案會員,按本部專案核定情形收費並
          取得虛擬點數。
    前項各種服務方案級別間,得申請升級及降級訂閱;所取得虛擬點數
    限當月使用,不得轉讓予其他會員或任何第三人,亦不得要求折換為
    現金或其他方式給付。
    本部基於平臺使用及管理需求之衡酌評估後,得以適當收費金額及點
    數為級距,於各服務方案級別增訂加值方案,並公告於平臺供會員訂
    閱;加值方案之級別異動及收費退費方式,比照各服務方案辦理。
六、會員服務方案級別異動及收費退費方式:
    (一)訂閱:以每月一日起算至當月底為一收費週期,平臺於收費週
          期起始日按會員所訂閱服務方案計收當月全月費用;惟非全月
          份訂閱者,自訂閱日起算按當月剩餘天數佔三十日比例計收。
    (二)取消訂閱:
          1.自首次付費訂閱日起算逾十日後取消訂閱:將於次一收費週
            期起生效並調整為基礎會員;該收費週期已繳費用將不予退
            費,但仍保有當月原服務方案使用權利。
          2.自首次付費訂閱日起算十日(含)內取消訂閱:將立即生效
            並調整為基礎會員,已繳費用將全數退還,惟每一會員以一
            次為限。期間曾辦理級別異動或取消訂閱逾一次者,視同前
            一目情形辦理。
    (三)升級訂閱:
          1.訂閱期間申請服務方案升級,於繳納升級前後服務方案費用
            差額後,當月立即生效並可使用升級後服務方案虛擬點數,
            並於次一收費週期起按升級後服務方案收費。
          2.會員原服務方案虛擬點數用罄後,尚未按本款進行升級訂閱
            前,平臺將按原虛擬點數提供百分之五點數作為緩衝,不另
            收取費用;緩衝點數用罄後,仍未進行升級訂閱者,當月將
            無法使用平臺資料服務。
    (四)降級訂閱:將於次一收費週期起生效並調降服務方案級別,該
          收費週期已繳費用將不予退費,但仍保有當月原服務方案使用
          權利。
    前項收費及退費所衍生手續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七、下列經本部核定符合任一資格者,得享有費用減免優惠,優惠以單一
    會員帳號及一年期間為限:
    (一)平臺加盟協作單位:符合本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 TDX加
          盟協作單位績效評奬作業要點」獎勵對象資格者,得按訂閱服
          務方案減收百分之八十費用;其經本部評比獲佳作(含)以上
          評等,或經本部認定對平臺有特殊貢獻,得升級免收訂閱服務
          方案費用。
    (二)具下列公益、學術、互惠及專案協作條件者:
          1.政府公務單位、公益團體:以推廣資料應用為目的,且未涉
            及商業營利行為者,得按訂閱服務方案減收百分之五十費用
            。
          2.在校教職員或學生:以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為目的,且未涉
            及商業營利行為者,得按訂閱服務方案減收百分之五十費用
            。
          3.提出互惠條件,並與本部簽訂具互惠效益之使用計畫或合作
            契約者,得按訂閱服務方案減收百分之五十費用;其經本部
            認定與政策推動密切相關或具顯著效益者,得免收訂閱服務
            方案費用。
          4.協助本部推動平臺相關專案計畫者,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符合前項第一款條件者,經依本部通知並完成申請程序後,於核定減
    免優惠期間適用。依前項第二款申請減免優惠者,應提交申請書(如
    附表一)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於核定減免優惠期間適用
    ;減免優惠期間應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情形(如附表二),以利本部進
    行使用效益評估,其未按期提交者,本部保留逕行取消減免優惠及後
    續申請准駁之權利。
    前項減免優惠,需完成啟用程序後始生效力,並得於次一收費時減免
    費用繳納;未生效力前已繳費用,不得要求追溯退還。同時取得多項
    減免優惠資格者,僅得擇一使用,不可同時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