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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中華民國 113年3月12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3500248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
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一百萬元。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五百萬元
    。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