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 ,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 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 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全。第六十八條之二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 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六十八條之三
對於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 ,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