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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4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379004614號令修正發布 第30條條文

第三十條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以
上,乙級鐵路應用十號以上,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
站,其通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
採用之。但正線情形特殊,有使用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者,應擬訂確保行
車安全之保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採用之。
轍岔N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