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 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 機構訂定。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 分級定期辦理檢修,並將其檢修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