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抽查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每月至少二次。受補貼業 者未依核定之補貼計畫執行者,主管機關得依附件三之規定,扣減或中止 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 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 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 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 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前項每一違約基數,指受補貼路(航)線之營運里(浬)程數,與受補貼 路(航)線單位里(浬)程合理營運成本乘積之值。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 年度次一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