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有關撥付期數、方式及金額 比例,應載明於契約。 (二)受補助對象接獲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核定通知後,應依執行 進度檢送請領補助款單據,經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報奉准後, 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三)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本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對象。 (四)經函報本局同意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者,得 憑收支清單結報,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七、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退還受補助對象及依第四款規定同意 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受補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 妥善保存,其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本局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 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