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 115年3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55002003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508709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07條條文
第二百零七條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
間不多,尚未進入道路者,避免跨入;已進入道路者,應儘速通過,
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
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