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 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 、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有變更 者,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訓練 期間為一星期以內之駕駛訓練者,其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 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 課前一日陳報。 四、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 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