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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54681號、教育部臺教社(一 )字第112004500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第十二條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
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
    、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有變更
    者,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訓練
    期間為一星期以內之駕駛訓練者,其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
    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
    課前一日陳報。
四、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
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