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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118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第四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
    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
    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
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