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 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 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 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