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 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限以自動排檔車輛或改裝油門、煞 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特製車報考;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 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 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 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 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 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 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 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 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限以自動排檔車輛或改裝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特製車報考。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機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 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能蹲立自如。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八、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 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 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業者為之。 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 括下列各項: (一)改裝說明圖 1.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2.廠牌。 3.型式。 4.出廠年月。 5.車身或引擎號碼。 6.車主資料。 (二)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三)改裝日期。 (四)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特製車僅限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改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