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車輛及人員編用範圍之內容如下: 一、車輛編用範圍,指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車輛。但下列車輛免予 編用: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靈車、幼童車、搶修交通、 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等具有特種裝置之車輛。 (二)機車、小客車(轎式、旅行式)。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之各型車輛。 二、人員編用範圍,指具備可駕駛編用車輛之本國職業駕駛人。但下列人 員免予編用: (一)後備官士兵身分。 (二)年齡逾六十歲。第六條
公路監理所、站對轄管車輛應依所轄區域,分別編用。第七條
公路監理所、站對編用之車輛及駕駛人,應定期實施相關調查、統計及異 動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