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 備指揮部。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第八條
有關車輛編用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公路局另訂之。第九條
交通部公路局及各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計畫辦理演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