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28600794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及其所屬之工程分
    局。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為縣(市)
    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九、人行道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人行道之設置,應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辦理。
    (二)無人行道之市區道路增設人行道,應由當地地方政府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