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及其所屬之工程分 局。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為縣(市) 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九、人行道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人行道之設置,應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辦理。 (二)無人行道之市區道路增設人行道,應由當地地方政府設置。
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及其所屬之工程分 局。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為縣(市) 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九、人行道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人行道之設置,應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辦理。 (二)無人行道之市區道路增設人行道,應由當地地方政府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