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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1719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 文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
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
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
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
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
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