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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14年9月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12620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6條條文;增訂第5條附件三

第五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
    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
    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置之無障礙標誌應以
    優化之圖示設置(如附件二)。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優先席,應於明顯處標示優先席圖示(如附件
    三)。
第八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
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輛內前、後之適當位置。
二、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
          疊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二)應於輪椅停靠位置旁設置扶手。
    (三)輪椅上下之車門與輪椅停靠位置之間的通道,淨寬度不得小於
          八十公分。
    (四)驗票設備的設置位置,不得妨礙輪椅通行。必要時,並派專人
          協助驗票。
    (五)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優先席: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
    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且座位至車門或出入口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
四、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於觸動後提供
    聲音及燈號訊息;優先席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五、衛生設備:若設置衛生設備,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
    求助鈴、扶手及防滑地板。
六、扶手及防滑地板:車輛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
    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第十條
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優先席: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廂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
    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且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求救器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並
    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優先席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
    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衛生設備: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求助鈴、扶手及防
    滑地板。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門外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
    誌。
六、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區,並設置固
    定輪椅裝置。其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
    於九十公分。
第十二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優先席:客車廂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
    優先席,且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對講機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之易於操作之位置,
    並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優先席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
    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並於周邊適當位置設置扶手
          。
    (二)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
          分。
第十六條
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船舶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靠泊港口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
    置於船艙內適當位置。若無法提供,則應提供輔具或以人工方式提供
    服務。
二、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在易於出入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及安放折疊輪
          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二)應於輪椅停靠位置旁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
    (三)在輪椅停靠位置內設置座位時,該座位應容易折疊。
    (四)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五)輪椅出入之艙門、到輪椅停靠位置及到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
          衛生設備的通道,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優先席:未提供對號入座之船舶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
    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且座位至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
    礙。
四、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之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觸動後
    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優先席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五、衛生設備:若設置衛生設備,應設置至少一處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
    廁所與盥洗設備,廁所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求助鈴
    、扶手及防滑地板並應裝設拉門或自動門,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
    公分,門外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六、扶手及防滑地板:船舶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
    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七、逃生說明應提供書面資料或字幕顯示,且對視覺障礙旅客應提供簡易
    使用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