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核發: (一)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六個月內購買 全新或較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 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 發給百分之七十補助款: 1.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一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 2.購買全新或較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 款者,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3.全新或較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4.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影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 主聯影本。 (二)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於 上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三)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其餘百分之三 十補助款: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 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但於車 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違規行為合計僅一次者,核撥百分之十 補助款。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3.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 屬實。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 照處分。 申請人得於前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屆滿前,向受理機關申請變更原申請 補助種類,且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變更原申請補助種類者,以新申請補助種類之補助金額不 高於原申請補助種類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訓練得由各公路(監理)機關自行辦理,或由各公 路(監理)機關委託之訓練機構、各計程車公(工、協)會、經營派 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訓練課綱及時數,由本部公路總局 另行函頒。 第一項第一款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以後者,本部公路總局得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計程車營運 之實際情況,另行公告調整獲准補助之申請人購車期限,不受第一項 第一款之限制。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前,申請人曾提出第二階段申 請,因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但書之違規情形,經退件不予補助者, 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得由受理機關逕撥申請人百分之十補助款;申 請人未曾提出第二階段申請者,應於受理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補 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