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應每年督導公、民營鐵路營運機 構、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所屬陸運 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 前項檢驗應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每人每年至少抽檢一次。 公、民營鐵路營運機構、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營 運機構,對所屬陸運特定人員,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 及意外檢驗。
四、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 驗尿液。受檢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所屬業者、 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八、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並得增加檢驗項目。
九、公、民營鐵路營運機構、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營 運機構,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如確定不合 格者,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