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車字第1120106560B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4點、第5點及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112年9月15日生 效 (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年度考核汽車代檢廠執行要點)
四、年度考核指標及計分標準: (一)考評項目包括:基本設施、檢驗設備、檢驗資料、防弊措施、 服務品質、其他項目等六大項。 (二)代檢廠年度考核及評分: 1.第一階段平時考核,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平時考 核汽車代檢廠評分表」(如附表一)評分,該成績佔年度考 核總成績權重百分之三十。 2.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年度考核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 所年度考核汽車代檢廠評分表」(如附表二)評分,該成績 佔年度考核總成績權重百分之七十。 (三)依年度考核總成績核定次年度委託汽車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 驗,每條檢驗線每日代檢車額(分日間檢驗、夜間檢驗、週六 上午檢驗車額數如附表三),考核結果評分表保存二年。
五、年度考核作業時程及辦理方式: (一)年度考核汽車代檢廠分三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各所、站執行平時考核辦理評分。 2.第二階段由各所、站各自成立「考核委員會」就轄內代檢廠 進行考核,委員組成如下(由各所、站聘請五至七人組成) :各監理所副所長或副站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本轄監理 所(站)主管科科長(主管股股長)為當然委員;中華民國 汽車代檢協會、臺北市汽車代檢協會委派代表或學者、專家 一至二人;監理所、站資訊、技術人員二至三人。 3.第三階段考核專案小組複評(審議)作業,由各區監理所組 成「第三階段考核委員會」,委員組成如下(聘請七至九人 組成):各區監理所所長、副所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副召 集人;各區監理所一至二人(含主管科科長);中華民國汽 車代檢協會、臺北市汽車代檢協會委派代表二人;學者專家 至少二人(須一位為車輛專業,一位交通運輸領域之學者專 家),必要時得邀請上級或外單位一人。評分方式係由「第 三階段考核委員會」就第二階段成績依適當比例原則,依各 所轄區內所有代檢廠第一、二階段考核評定成績及具爭議性 廠家實施第三階段考核或授權「第三階段考核委員會」決定 實施第三階段考核廠家,得至受複評代檢廠實地查核(簡報 含教育訓練、政策配合、積極作為等代檢廠經營與管理事項 後,依附表二評分表評定)。 4.第二、三階段作業期程以四個月為原則,每年八月至十一月 辦理年度考核。 5.代檢協會代表第二及三階段年度考核代檢廠時,應依利益迴 避原則辦理。 6.第二、三階段考核作業均應由政風人員會同辦理之。 (二)考核年度及考核成績計算期間為前一年八月至當年七月止。 (三)年度考核結果: 1.提出年度考核報告,優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以上 ,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六 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丁等:未滿六十分。 2.年度考核成果經各區監理所審核通過陳報交通部公路局備查 後,應將考核成果上網公告,並轉知各業者就缺失項目改善 。 3.年度考核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各監理單位 應即刻派員查核,並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