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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車字第 1090145826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一、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應使用獨立之網路儲
    存裝置( Network Access Server),不得共用車輛檢驗線系統之儲
    存裝置,且儲存之數位化車輛檢驗紀錄表應保存三年。
二、本系統應具有檢驗法規增修或紀錄表格式變更配合修改之功能。
三、車輛檢驗作業完成後,應即時將檢驗記錄表及含該受檢車輛前後車牌
    之檢驗照片(自 108年 7月 1日起,解析度應在 640*480像素以上)
    各一張,合併儲存為pdf 檔,儲存至網路儲存裝置。每日車輛檢驗作
    業結束後,應將當日受檢車輛清冊以pdf 檔,儲存至網路儲存裝置。
四、每月三日前應將前一月之檢驗記錄表(含受檢車輛前後車牌之檢驗照
    片各 1張;檔案命名方式:檔名計11碼,第 1至 7碼為車牌號碼,如
    為 6碼,第 7碼無需填寫,副檔名為 pdf)及每日受檢車輛清冊,以
    日為一資料夾,燒錄至光碟片送管轄監理所、站備查。惟於管轄監理
    所、站完成「車輛檢驗紀錄表即時上傳」功能後,即應配合以即時上
    傳方式,傳送車輛檢驗相關資料,且無須再燒錄光碟片送管轄監理所
    、站。
五、網路儲存裝置須具備 FTP連線功能,並可提供車輛檢驗系統以外之電
    腦,得以連線方式進行查詢及列印的功能,惟不得具有修改所儲存之
    車輛檢驗記錄表內容功能。
六、應具有可列印已完成檢驗車輛檢驗紀錄表之功能,如為檢驗不合格車
    輛,其車輛檢驗紀錄表可不含受檢車輛前後車牌檢驗相片。
七、前、後段登檢輸入站應以密碼或刷卡方式管理,檢驗員需以密碼或刷
    卡方式登入後,始可進入登檢系統進行車輛登錄檢驗。車輛檢驗紀錄
    表應有前、後段檢驗員職名章(數位簽章)。
八、配合第 4點「車輛檢驗紀錄表即時上傳」功能,與監理所採「檔案傳
    輸協定-FTP」之連線方式,其上傳連線格式規範如附件一,在跨不同
    檢驗線(系統)作車輛檢驗不合格項目查詢時,與監理所之傳輸格式
    規範如附件二。
九、存入網路儲存裝置之 PDF檢驗檔,其原始檢驗資料需將本文檔與圖檔
    存於檢驗線的電腦端(稱Local PC),其規範如附件三,相對產生的
    驗車月份索引檔如附件四。
十、營業大客車檢驗時需檢附保養記錄表,並依現行 FTP協定上傳(解析
    度應在 650*950像素以上,副檔名為 JPG)至M3系統,命名方式參照
    附件一(營業大客保養記錄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