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業者應依本要點及當年度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 計畫(以下簡稱補貼計畫)確實執行偏遠服務路線客運服務,未經 交通部核准不得擅自停駛補貼路線、縮減補貼路線班次與里程或變 更計畫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轄管監理所、站隨時派員督導 查核,業者應配合辦理。 (一)業者應於補貼路線營運班車及相關車站設置電子售票機,該 班車上並應裝設行車紀錄設備,以紀錄各路線營運及營收資 料,供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含各監理所、站)監督查核及計 算補貼數額之用。 (二)業者應確保補貼路線行車安全,且準時安全將旅客送達目的 站;另應訂定及辦理之教育訓練項目如下: 1.「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應送當地監 理單位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每半年 至少舉辦演練一次(演練時間及演練內容應報轄管監理所 備查,各單位得視需要派員瞭解演練情形)。 2.「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應併本要點第五點之年度補 貼申請計畫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 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二期及第三期請款時,分別提報 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三)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之沿線車站及站牌上標示行車時刻表, 並確實依時刻表行駛,不得提前發車、發車誤點、脫班、漏 班及過站不停。 (四)業者對所屬工作人員應確實管理,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 態度,駕駛中不得不當使用通訊器材、闖紅燈,並採有效措 施禁止酒後駕駛等情事發生。 (五)業者以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購置之車輛應配置於補 貼路線使用,且有各項異動時(如繳銷、過戶……等),應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受補貼路線平均車齡不得逾十一年,個 別車齡不得逾十二年,審議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調整;車 輛設備應加強維修管理,車輛內外應於每天第一班發車前至 少清掃(含洗)一次並隨時維持清潔,班車內懸掛之路線標 示牌應與實際行駛路線相符。 (六)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 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附近明顯處,標明該線接 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 信箱地址(公告格式如附件十與補貼路線示意圖,招呼站牌 應張貼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及旅客查詢與申訴專線(含傳 真電話,公告格式如附件十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應於 七日內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對於站場內各項設施應隨 時維持整潔。 (七)業者應於每月十三日前將上月營運月報表及旅客陳情意見辦 理情形摘錄,函送轄管區監理所,同意核備時,應將上項報 表、摘錄副知公路總局。 (八)業者應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 線別成本計算制度」,每季終了必須將相關會計表報提送轄 管監理所,備查。 (九)業者未依上年度委員附帶決議事項改善者,應提具改善策略 或精進作為並經轄管監理所核可後,當年度第一期款項始可 核撥;另當年度初審之附帶決議事項,亦應提具改善策略及 精進作為,並報請轄管監理所認可,始可核撥當年度虧損補 貼之第二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