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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3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016554號令修正發 布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十二、業者應依本要點及當年度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
      計畫(以下簡稱補貼計畫)確實執行偏遠服務路線客運服務,未經
      交通部核准不得擅自停駛補貼路線、縮減補貼路線班次與里程或變
      更計畫內容,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轄管監理所、站隨時派員督導
      查核,業者應配合辦理。
      (一)業者應於補貼路線營運班車及相關車站設置電子售票機,該
            班車上並應裝設行車紀錄設備,以紀錄各路線營運及營收資
            料,供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含各監理所、站)監督查核及計
            算補貼數額之用。
      (二)業者應確保補貼路線行車安全,且準時安全將旅客送達目的
            站;另應訂定及辦理之教育訓練項目如下:
            1.「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及模擬演練手冊」:應送當地監
              理單位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每半年
              至少舉辦演練一次(演練時間及演練內容應報轄管監理所
              備查,各單位得視需要派員瞭解演練情形)。
            2.「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應併本要點第五點之年度補
              貼申請計畫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員工訓練
              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二期及第三期請款時,分別提報
              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三)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之沿線車站及站牌上標示行車時刻表,
            並確實依時刻表行駛,不得提前發車、發車誤點、脫班、漏
            班及過站不停。
      (四)業者對所屬工作人員應確實管理,加強服裝儀容整潔及服務
            態度,駕駛中不得不當使用通訊器材、闖紅燈,並採有效措
            施禁止酒後駕駛等情事發生。
      (五)業者以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購置之車輛應配置於補
            貼路線使用,且有各項異動時(如繳銷、過戶……等),應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受補貼路線平均車齡不得逾十一年,個
            別車齡不得逾十二年,審議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調整;車
            輛設備應加強維修管理,車輛內外應於每天第一班發車前至
            少清掃(含洗)一次並隨時維持清潔,班車內懸掛之路線標
            示牌應與實際行駛路線相符。
      (六)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
            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與班車內車門附近明顯處,標明該線接
            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
            信箱地址(公告格式如附件十與補貼路線示意圖,招呼站牌
            應張貼標明該線接受政府補貼及旅客查詢與申訴專線(含傳
            真電話,公告格式如附件十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應於
            七日內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對於站場內各項設施應隨
            時維持整潔。
      (七)業者應於每月十三日前將上月營運月報表及旅客陳情意見辦
            理情形摘錄,函送轄管區監理所,同意核備時,應將上項報
            表、摘錄副知公路總局。
      (八)業者應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
            線別成本計算制度」,每季終了必須將相關會計表報提送轄
            管監理所,備查。
      (九)業者未依上年度委員附帶決議事項改善者,應提具改善策略
            或精進作為並經轄管監理所核可後,當年度第一期款項始可
            核撥;另當年度初審之附帶決議事項,亦應提具改善策略及
            精進作為,並報請轄管監理所認可,始可核撥當年度虧損補
            貼之第二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