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業者(機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於申請路線之營運班車或相關車站設置電子票證系統,並維 護其正常運作。 (二)業者倘更修其電子票證營運內相關規則應主動陳報所轄受理機 關備查;另基於維護當地民眾消費權益,受理機關得視需求請 所轄申請業者之電子票證營運規則配合修正。 (三)應於申請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各式票種之原始應付 票價及享有政府票價優惠措施後之優惠票價,並於公告一週期 滿後實施。 (四)應訂定及辦理「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並於當年度第一次 申請時,併第六點之申請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 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四次及第六次請款時,分別 提報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