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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10141651號令修正 發布第10點、第12點、第13點、第15點、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十、審議會進行「需求申請」審議為決議時,應依「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開
    放申請經營實施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就該建議或規劃路線是否合於
    開放業者申請經營敘明理由。
十二、開放業者申請經營之路線,公告徵求有意願之業者接受評選。公告
      之路線,國道客運路線依「起點名稱」-「上交流道名稱」-「國
      道名稱」-「下交流道名稱」-「迄點名稱」之格式;非國道客運
      路線依「起點名稱」-「道路名稱」-「迄點名稱」之格式。其中
      :
      (一)起(迄)點以市、鎮、鄉、習慣性地名或轉運中心為原則。
      (二)國道客運路線上(下)交流道以起(迄)點附近之交流道為
            原則。但情形特殊並經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國道客運路線不得經營區間車。
      (四)省、縣(鄉)道及市區道路部分之地區動線,由申請經營者
            視個別場、站地點及營運需要自行規劃。
十三、審議會召開「經營申請」評選會議,應通知申請業者出席簡報經營
      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十五、「經營申請」評選成績,以取得過半數出席委員給予八十分以上,
      為最低獲選門檻;如申請業者家數為二家以上,依出席委員評定之
      名次累計加總後,以總名次成績最優為評選成績第一名,依次類推
      ;總名次成績相同者,以獲得第一名次數最多者為優先;獲得第一
      名次數皆相同者,以平均總分最高者為優先。獲選經營家數,由審
      議會考量運輸市場供需狀況,及路線營運特性,依第八點及第九點
      之決議方式為之。
      前項平均總分為出席委員依評選項目及權重評分,扣除最大值及最
      小值後計算之平均分數。
十六、「經營申請」評選結果,由公路總局函復所有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