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16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三、客運路線需求申請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彙整後 ,按申請時間先後及案件關聯性,提送審議會進行「需求申請」審議 。
十六、「經營申請」評選結果,由公路局函復所有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