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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16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三、客運路線需求申請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彙整後
    ,按申請時間先後及案件關聯性,提送審議會進行「需求申請」審議
    。
十六、「經營申請」評選結果,由公路局函復所有申請者。